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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被注销,能找股东还钱吗?

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2021-04-25

大家都知道,

一家公司,

有成立,有发展,也会有消亡。



那么,如果公司注销了仍欠债未还,

我们能不能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呢?

近日,江津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3年12月,重庆某保温公司注册成立,股东为张某、何某。


2015年年初,该公司与水泥供货商杨某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约定由杨某为重庆某保温公司供应水泥等货物。收到水泥后,该公司向杨某出具《水泥进货单》,确认欠付货款金额95000元。


2015年8月,该公司在未偿还杨某水泥货款的情况下,召开了股东会,决定将公司进行注销,并由张某、何某担任清算组成员。

 

2016年3月,久未收到货款的杨某到重庆某保温公司索要欠款,发现该公司竟已经人去楼空。经查询,杨某发现该公司已在数月前进行了注销。



杨某遂找到该公司股东张某、何某,要求他们支付公司欠付的货款。但是,张某、何某却表示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欠款应当由公司偿还,与他们无关。










显然,张某、何某的说法不成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注销前,应当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以及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虽然重庆某保温公司在注销前成立了清算组,但张某、何某明知杨某是重庆某保温公司的债权人却没有书面通知杨某,也没有登报公告清算事宜,导致债权人杨某没有及时申报债权,故江津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张某、何某两位股东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民营企业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严格履行法定清算程序,这样不仅能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能让企业股东得到保护。



作为公司的股东,不应有侥幸心理,不履行通知、公告等程序,以为悄悄地将公司注销,就可以万事大吉,一走了之。如果公司还有未清偿的债务,公司虽然没了,但股东可逃脱不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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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李青茂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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